内蒙古根河市的公积金能在呼和浩特贷款买房子吗

内蒙古根河市的公积金能在呼和浩特贷款买房子吗

不可以的,目前还不支持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城市包括:南京、苏州、郑州、大连、厦门、福州以及呼和浩特。所以暂时不可以在呼和浩特异地买房的,但是可以提取出公积金使用的。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3.首次购房的,商品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拔的,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统一为60%且利率上浮10%;购买经济适用房首付款为20%;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做阶段性担保;
6.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7.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取公积金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7.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如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还需提供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的流程:

1.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审批书》(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3.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上述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的管理部或分中心提取审批窗口进行审批。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到会计核算窗口核定,之后到银行窗口办理划转或提取现金手续;

4.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无需经过原单位审核直接持《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和所需要件,到管理中心相关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0-16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

    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