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条例内容

如题所述

为了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了相关职责和操作流程。


条例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务院会根据监事会管理机构的建议,确定监事会的企业名单。


监事会的核心任务是财务监督,通过相关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检查企业财务活动及负责人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监事会与企业保持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企业决策。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及与各方的协调,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工作。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法律执行、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等,并对负责人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资产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需支持监事会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检查结束后,监事会需提交详细报告,包括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业绩的评价及处理建议。企业需如实向监事会提供信息,不得拒绝或隐瞒。


监事会成员由主席和监事组成,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分别由相关单位选任和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需具备一定条件并遵守回避原则。


条例还规定了监事会成员的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企业对监事会监督的配合和责任。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条例将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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