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使用权归谁
归村民。
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次全会正式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修正草案》三十九条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