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如题所述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如下:

1、高级教师: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发挥了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和引路人作用,出色地完成了班主任和辅导员的各项任务,取得了突出的教书育人成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教师5年以上。

2、高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教师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士或学士学位,并担任一级教师5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从事教师工作5年以上。城市中小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教学经历。

3、一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二级教师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二级教师工作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任教4年以上;或已从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某中学小学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二级教师: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满一年且考试合格;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任教2年以上;或者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任教3年以上。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岗位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县(市)级以上同行认可,并获得一等奖或二等奖两项;

2.承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牵头的学术组织举办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三次以上,获得好评;受到市(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3、结合教学实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省级层面得到交流或推广,或因教学成绩突出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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