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理由借钱,算不算诈骗?

如题所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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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理由借钱,算不算诈骗?

湖南五湖(广州)律师事务所龚忍心律师解答:

编造虚假借款用途博取出借人的信任,从而达到借钱的目的,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诈骗罪”。

所谓的“借贷型诈骗”就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借贷型诈骗”和民间借贷根本区别在于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是用虚假理由来借钱,取得财产的,但是行为人也承诺了其债权债务关系,承认对他人的财产性利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一直拖着不还,并不成立诈骗罪,只是民事上单纯逃避债务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他人陷入错误意识处分财产的,则成立诈骗罪。

湖南五湖(广州)律师事务所龚忍心律师解析:

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行为人的偿还能力

如果借款人借款时已债台高筑,或者收入微薄乃至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仍大量向他人借款,那么即使出具借条也很难认定有还款意愿,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借款的用途

涉嫌诈骗罪的借款人往往会在借款时编造合理的借款用途,例如:孩子上学、看病住院等,但随后又没将钱款用于该用途而是肆意挥霍

或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赌博,这种情况也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还款情况

如借款人虽有支付利息或部分还款的行为,但实际上是拆东补西、转移挥霍,以此继续占有借款人资产或拖延还款,即:其不能还款的本质是不想还款,通常也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龚忍心律师简介

龚忍心律师,湖南永州人,执业12年;湖南五湖(广州)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律师;擅长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及解决各类经济、债权债务纠纷。解决你的法律问题只是我的专业,让您公司不发生或少发生问题才是我的长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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