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缴纳比例

残保金缴纳比例

残保金缴纳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百分之一含以上但低于百分之一点五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百分之五十征收,百分之一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百分之九十征收。
残保金缴费标准: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规避残保金起至今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3、逾期不上网确认缴纳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按日加收百分之五滞纳金,公示并报信用平台曝光,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
残保金缴费方法:
1、前往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2、残保金减免前往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4、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残保金逾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残疾人派遣公司之日起,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保障金年缴纳额等于括号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乘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减去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括号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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