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 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生产性项目以及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还应持经批准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定点,经核准后,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自建、联建项目,亦须申请办理上述手续。第五条 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第六条 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设用地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并征收延期使用费。第七条 自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用地定点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第八条 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始得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筑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市规划区内开挖取土、堆土。确需取土的,由所辖区城建部门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第十条 在市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影剧院、停车场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建设项目。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及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定点,审查建筑设计手续,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新建大型建筑及在宽度三十米以上干道的临街建筑,要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 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安装有振动、噪音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由所辖区城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沿宽度三十米以上干道两侧的临时建筑,由所辖区城建部门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且要结构简易,易于拆除。第十五条 新建多层住宅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应为前部或南部建筑高度的一比一到一比一点五;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前部或南部建筑高度的一比零点八;并列建筑山墙之间应不小于六米。第十六条 旧城区新建多层住宅必须先拆迁后建设,四周拆除旧房的范围不得小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新征地建筑多层住宅,保留空间范围不得小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在保留空地内,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 沿街建筑物的门厅、踏步、橱窗以及突出外墙的廊、柱,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雨篷、阳台不得挑出道路红线。雨篷、阳台距离室外地坪净空高度,雨篷不得低于三米,阳台底部不得低于三点六米。第十八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