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分类和意义

如题所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的意义:(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如买卖还是赠与;(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如无偿行为就没有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有偿的相对较重。
3、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物的交付才能成立。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采用法定方式或约定形式。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6、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指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
不具有独立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如追认行为。
7、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
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变动。财产行为通常又可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结果是在当
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如结婚、离婚、收养行为等。
区别的意义在于:(1)适用法律规范不同,适用财产法或身份法;(2)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当事人意志,通常不能代理。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在有因行为中,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生效;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依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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