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忘结账多少钱构成盗窃

超市忘结账多少钱构成盗窃

第一、超市无权罚款。 第二、盗窃价值1000元以下的物品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生活中忘记买单,经常有发生。不能说就认定为盗窃。
2、盗窃与偶然的忘记,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次是否采取秘密手段。
3、在现实中,主观意识是很难去认定与区分,一般公安机关会从此人是否有前科劣绩,没有买单的采用秘密手段等等来判断。比方说一个惯偷,采取隐藏方式,没有买单将货物带出超市,认定他盗窃比较合情理。一个有正当职业,可观收入的人,并无前科劣绩,将货物正大光明放在购物栏中,进行结账,其中有一件小东西拿在手中忘记结账,定盗窃就不合情理了。
4、是否定性为盗窃,往往是根据实际情况、涉嫌人员的情况等等来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的去说忘记就是盗窃,也不能说盗窃可以以忘记为理由。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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