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举例

如题所述

在各类市场主体中,有一种企业既不属于我们熟悉的的公司性质,也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却也大量存在的类型——合伙企业。本文我们就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看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的基本概念与常见类型,来帮助我们形成对于合伙企业的初步认知。
      一、关于合伙企业的基本概念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修订版本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提供了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的总体性规定。
      1、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订立合伙协议,无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和公司章程的性质类似,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根本性制度文件。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与公司等企业法人不同的是,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
      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不存在类似企业所得税的税目。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委托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执行特殊责任划分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例如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
      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主要体现在合伙人承担责任规则的差异: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
      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4、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才可设立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举例
      合伙企业广泛存在于各类市场主体,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平台、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投资平台都普遍使用了这种企业制度,甚至合伙企业是其法定企业形式。
      1、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2、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第六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3、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4、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
      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平台、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投资平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
      担任。除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一些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投资平台也会选择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来设立企业,已达到某种税务筹划、管理优化、合规合法等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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