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如题所述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的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只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成立。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房地产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尚未成立。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
1、抵押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抵押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抵押权设立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6、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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