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警卫任务标准对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执政党领袖,和我国在国内外活动的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所安排的警卫任务。
一、什么是是警卫
通常根据任务特点和警卫目标性质制定警卫方案,建立警卫机构,确定警卫人员和警卫分队。部队驻地比较集中时,可组织专门的卫兵队担负警卫任务。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指挥员规定。卫兵队长一般由军官担任,受值班首长领导。警卫方案包括: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和周围地形、环境情况,哨所设置的数量、位置,哨兵人数和特殊要求;警卫勤务的组织形式;警卫任务的区分,领班员、卫兵的特别守则;卫兵轮换时间,着装规定,携带武器装备数量,以及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置原则、报告方法和联络信号;警卫勤务训练的内容、时间和方法等。
组织实施的方法:
①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区分警卫任务,部署警卫力量。
②警卫任务通常下达给就近的分队。
③组织担任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规定哨兵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提出要求。
④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设置营门卫兵,必要时设复哨。哨所设有岗亭、通信和报警等设备。
⑤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格履行职责的人员或分队予以奖励,对玩忽职守者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担任警卫任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按照规定着装和佩带武器弹药;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准离身;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向接班人员交代值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所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警卫营门的卫兵主要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领班员。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警卫舰(船)艇卫兵的特别守则,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方向
一级交通警卫是对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执政党领袖,和我国在国内外活动的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所安排的警卫规格。要求各部门保证警卫对象绝对安全、万无一失。同时,对外宾的警卫工作从礼仪方面要求隆重、庄重,除了配备开道车、收尾车外,还要配备护卫,在沿途布置较多的警力,这既有安全的考虑,也有礼仪的要求。
二级交通警卫是对来访的国家元首与执政党领袖的副职或相当于此级别的代表,以及我国的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人大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所安排的交通警卫规格。要求在警卫对象途经的重要地点、复杂路段、路口加岗,一般路线适当增加警力,在车队前面配置开道警车。
三级交通警卫是对来访的各国议会副议长、政府副总理或相当于此规格的代表团,所安排的交通警卫规格。三级交通警卫一般不增加警力,不派开道车,多采取途经的各交通岗届时给予适当方便的做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执勤任务:
(一)警卫对象、重要警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三)重要的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目标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装守卫;
(四)重要的桥梁和隧道的武装守护;
(五)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六)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镇)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以及特定内陆边界的武装巡逻;
(七)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任务,协助监狱、看守所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解、追捕任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国防军工单位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运任务。
前款规定的执勤任务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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