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不打违法吗

如题所述

不打新冠疫苗不犯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反复多次强调,接种新冠疫苗是自愿的,不得强制。 这种强制并不仅仅意味着直接强制接种——限制住人身自由,摁倒在地、撸起袖子,强行注射疫苗。
一.有义务接种的是免疫规划疫苗。根据《疫苗管理法》的规定,所谓免疫规划疫苗,有时也称作一类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目前,新冠疫苗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而只是二类疫苗。故而,居民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法律义务。接种新冠疫苗不是法定义务,就意味着国家不得强制接种。也正是因如此,国家在接种新冠疫苗问题上,遵循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反复多次强调,接种新冠疫苗是自愿的,不得强制。这种强制并不仅仅意味着直接强制接种——限制住人身自由,摁倒在地、撸起袖子,强行注射疫苗。为了推进疫苗的接种,地方上的一种做法是不准未接种者进入公共场所等。例如,最近安徽省等多地启动“二码”联查,进入公共场所需同时出示健康码和疫苗接种记录。据称,在执行中,未接种者要登记姓名、电话、居住地址等信息后方可进入(但通告中并没有写明)。也就是说,该要求并未完全未接种者进入公共场所,而是主要是增加程序上的复杂和麻烦。但是,在现实执行中,因为有事后追责的存在,很难没有层层加码、拒绝进入的问题。进出公共场所是现代人的生存所需,限制进入公共场所对人的生活和工作无疑是有重大的影响。还一种做法是将不接种疫苗纳入失信名单。例如,湖北省、重庆市多地规定,对无故不接种新冠疫苗人员,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纳入诚信记录,就意味着今后在贷款、购房、出行、消费,甚至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将受到不利对待。但是,一方面,诚信记录应当依法而行,不得随意增加诚信事项。另一方面,是否接种新冠疫苗与诚实信用之间并无联,如此规定执行属于不当联结,应为禁止之列。在被征询接种疫苗意愿时选择“其他”选项,与接种疫苗的“自愿”原则是相对应的,并无失信问题。
三.最后:安徽、江西等地的通告规定,对因未接种新冠疫苗(有禁忌症除外)而引发新冠病毒感染事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也就是说,不仅对有关领导问责,还要追究个人的责任。但既然接种新冠疫苗不是居民的法定义务,那么,居民就不应当因不接种疫苗而遭受任何不利。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本人就已经是不幸的受害者。目前,国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家可以对疑似或确诊病人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只有明知自己已经被确定为疑似或确诊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当然,目前这种情形在现实中不容易发生),才会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未接种疫苗感染新冠病毒,并非法定的法律责任的事由。另外,给新冠感染者免费治疗,只是占用了部分公共资源,但却是保障公共卫生的需要,这并非违法事由。新冠感染与接种疫苗、传染新冠之间只有概率的联系,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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