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增值税兼营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有两种情形。如果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关于增值税兼营有怎样的规定的问题,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增值税兼营有哪些规定
      1、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2、如果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增值税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六条 【免税、减税的情形】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上述是我整理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如果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