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辩护。相对于原规定,本条规定有以下几点变化:第一,将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只要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第二,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义务,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未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百零四条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没有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内容是?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下为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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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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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是什么?求解?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刑诉法哪有地267条啊!你问的是刑法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八条内容是什么

此条法律规定的是哪些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式: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一百六十三条内容

按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交通过失致死,检查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1、是检察院不是检查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说的都是关于辩护人的问题
3、关于这些规定你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补充提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二百条第二款怎么说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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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前或者审判中有认罪态度,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在已经判决的案件再次认罪,可以依照规定从重处罚。认罪态度的具体认定将遵循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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