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内容可以参考以下信息,仅供参考,望采纳! 行政强制法 对现行法律、 法规 中的行政强制种类进行了梳理,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本法规定了行政 强制执行 的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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