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捐赠不履行怎么办

如题所述

 随着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一些社会爱心人士和慈善机构在不断践行公益,为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捐物,但这其中也存在某些人或单位以慈善之名博人眼球后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情况。

  那么,公益性质的赠与可以无故不履行吗?

  丰声公司(化名)在某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项专用于某中学的校舍重建,当地的媒体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引得众人纷纷赞扬。但事后,该公司并未兑现承诺,只支付了50万元,就不了了之。该校领导追问时,公司负责人称“只是做给媒体看看而已”。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受赠方校领导是否可以请求丰声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呢?

  首先要看赠与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本案中,从丰声公司承诺捐赠100万元,受赠人同意接受捐赠起,赠与合同即成立生效。

  既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那么丰声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呢?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丰声公司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因此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应当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赠与义务。

  因此,受赠人有权利请求丰声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捐款。

  小冠说法:

  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自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赠与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所赠财产为动产,则在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所赠财产为不动产,则在不动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对于某些类型的赠与,我国法律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做出了相应的限制,例如本文提到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这是因为此类赠与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若能随意撤销,则受赠人可能会为博人眼球,做出欺骗公众的“诈捐”行为,消费公众的信任,败坏社会风气。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但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那么,对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捐赠款项该怎么办呢?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去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因此,若丰声公司无理由拒绝支付捐赠款项,那么受赠学校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在此,周律师特别提醒,公益不是儿戏,更不是不负责任的表演,进行公益捐赠的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且不能任意撤销。因此,既然选择了公益捐赠,就应当负责到底,一诺千金,完整地履行捐赠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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