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员后重新入职的工龄如何算

我从2008-5-14日进入该公司,但2009-1-2日被公司以裁员方式辞退,于2009年3月底通知重新回公司之前任职的岗位,于2009-4-22日重新入职,公司说要我的工龄清零,要不就不会再录用我,因本人对劳动法不是很清楚就重新入职了,现工龄是从2009-4-22重新算起的,请问我现在还可以向公司要回之前的工龄吗?我看到劳动法第27条和劳动合同法41条都只是提出6月内优先录用,没有提到工龄。要与公司谈,我应该根据具体哪条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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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时公司给了1月赔偿和通知金赔偿了。我在网上到有这样一个说法:根据《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通知》第19条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怎么理解呢?

用人单位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权利,但是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后的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对于这些被裁减掉的人员重新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工龄不应重新计算,而是和其被裁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即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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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30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再次招用的原工龄不再计算;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未给予经济补偿的,再次招用原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5
你好!当时裁员的时候,公司是否给您经济补偿了?如果没给,您抓紧时间劳动仲裁,您马上就要过仲裁期限了。按照您的说法,您的在此公司的工龄重新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7
  被裁员后重新入职的工龄如何算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对用人单位而言,对职工进行裁员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用人单位应该按职工被裁员前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被裁员以后又重新入职的,工龄应该从再次入职时重新计算。
  2、对社保工龄而言,则被裁员后再入职的工龄可以和以前的工龄进行累计计算。
第4个回答  2009-12-30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权利,但是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后的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对于这些被裁减掉的人员重新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工龄不应重新计算,而是和其被裁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即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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