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8-5-14日进入该公司,但2009-1-2日被公司以裁员方式辞退,于2009年3月底通知重新回公司之前任职的岗位,于2009-4-22日重新入职,公司说要我的工龄清零,要不就不会再录用我,因本人对劳动法不是很清楚就重新入职了,现工龄是从2009-4-22重新算起的,请问我现在还可以向公司要回之前的工龄吗?我看到劳动法第27条和劳动合同法41条都只是提出6月内优先录用,没有提到工龄。要与公司谈,我应该根据具体哪条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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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时公司给了1月赔偿和通知金赔偿了。我在网上到有这样一个说法:根据《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通知》第19条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怎么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