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的刑罚体系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 刑罚 方法,只能独立适用。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 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 (二) 拘役 ; (三) 有期徒刑 ; (四)无期徒刑; (五) 死刑 。

法律客观: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知识要点】刑罚目的:1、特殊预防;2、一般预防。主刑(又称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根据刑法第33条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我国刑法体系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整;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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