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不知情算不算帮信罪

如题所述

实际办案中,警方是会推定,你是已知还是不知的,是否有证人、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不知情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人就可以证明,否则则认定为已知,比如说自己因为隐私泄露被威胁,诈骗犯要求自己提供银行卡,自己迫不得已提供银行卡,那么这种情况,只要证明自己不是自愿出租银行卡的,那么可以做无罪辩护。或者说,别人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拿银行卡作为发工资的依据,结果用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做无罪辩护。
在家“躺平”、只要把银行卡、支付宝、出租给别人转个账,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
确有此事
但是,守法好公民不可不知:因为,这很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仍在对方安排下在深圳开办了6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手机卡号的套卡并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非法获利65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广大公民尽量不要把银行卡或者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网络账户出借给朋友,更要严令禁止出借给陌生人甚至犯罪分子。自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委联合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清理行动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案件,也成为了守法公民的一道红线。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俨然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关联案件,希望广大公民特别是年轻人,请勿贪图小利将银行卡、对公账户、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物品或即时通讯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如果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违法所得,您将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害人害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掩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做法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本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钱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汇款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本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本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掩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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