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保护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大青山前坡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的规划、建设、治理、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是指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阴山山脉大青山南坡中段,东至乌兰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头界,北至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线。第四条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解决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城建、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牧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七条 进入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制度,文明游览,爱护动植物和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青山前坡生态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青山前坡生态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建、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第九条 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和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树木草原保护、动植物多样性保护、文物保护、生态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规划生态建设。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大青山前坡的各类规划编制及修改,应当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并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第十三条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建设活动:

  (一)建设住宅、别墅等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建设有损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

  (三)开矿、采砂、取土;

  (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

  (五)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处置设施;

  (六)建设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建设市政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林地以及草原使用、树木砍伐等行政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第十六条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

  (一)划定保护区域,提高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质量;

  (二)对古建筑、历史遗迹等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采取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盗、防风沙、防风化等措施;

  (三)采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要时可以对重点区域实施封禁;

  (四)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采取保护复壮措施;

  (五)设置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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