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

依据西方法律思想史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其中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
  自然法学发展史是一部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史。自然法学的权利观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各有其特点: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自由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平等为内涵的。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析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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