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归女方男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的,男方主要的责任就是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具有独立的生活能力。
1.男方承担抚养费用。
2.培养孩子的义务。
3.给予他父亲的关爱。
(1)男方承担抚养费用。作为孩子的父亲,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男方一定必不可少,所以男方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而抚养费用的多少则是根据男方收入的多少,其实这其中的原因非常合理,毕竟抚养孩子是双方的,抚养费用当然是由双方来承担。而男方承担的多少也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数额,而是由男方的收入来决定,这样的话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培养孩子的义务。作为孩子的父亲,即使在法律方面没有将孩子的所有权判给父亲,但是也需要自觉地承担孩子的照顾义务,让孩子的成长更加的健康和快乐。
(3)给予他父亲的关爱。单单一个母亲对孩子的成长当然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孩子的父亲,男方应当承担给予他父亲关爱的责任。
离婚孩子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尽哪些义务?抚养的义务,每个月要定期出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没有抚养权对孩子有什么权利
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除非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并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剥夺,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父亲如何争取抚养权
一般来说,父亲的经济负担能力强于女方,可以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条件。但是,父亲由于工作强度一般高于女方,相比于女方,真正抚养教育孩子的时间和精力较少。法院判决时,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直接抚养责任。所以,为了能够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父亲需要收集以下各种证据,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一)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二)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三)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父亲一起生活,孩子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和成长环境,贸然改变会对孩子成长形成不利影响的。
离婚孩子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尽哪些义务?就算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他依然是你的孩子,在他没有成年之前都应该要尽到抚养的义务,为人父的义务。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对孩子有什么影响?
1.离婚本身对孩子而言是家的破碎。
2.离婚本身直接导致孩子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或改变了原来的家庭人际环境。
3.父母再婚时,无论对方对孩子是什么态度,都会让孩子觉得自己是个多余的人。
4.再婚后,继父母之间的磨合以及继父母与孩子的磨合过程,都会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