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下列案件,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李某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
B.李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C.房屋征收部门以李某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D.郭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C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故A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B、D两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则上是“民告官”,原告应当是不享有行政权力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C选项房屋征收部门起诉李某不履行行政协议,不符合我国“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C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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