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为董事会,变更经营范围需要董事会决议吗?

如题所述

在2020.1.1《外商投资法》施行前,的确像题主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是没有股东会的。
至于为什么没有股东会,估计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大都位于境外吧,而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大都在境内吧。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营业执照的变更和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变更,肯定需要董事会决议呀。

在《外商投资法》2020.1.1施行后,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从上面规定就可以看到,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治理结构,以后就肯定会有股东会了。
《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所以,以后就会有股东会了,股东会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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