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2月在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3月至2009年2月,2009年3月至10月一直在A公司工作但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工资一直照发,不是双倍,后来A公司把我调到B公司了,我到B公司后在2009年11月签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从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这种情形下可以告A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具体怎么计算,还可以告A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共计四个月的工资吗?具体怎么计算?还有,我2009年1月至10月一直没有休年休假,按工龄我应该享受5天的年休假,可以告A公司年休假的赔偿吗?怎么计算?A公司和B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但单位名称不是一样的,可以告吗 ?最迟到什么时间告就无效了呢?请高人指教。
我手上有A公司调我到B公司的通知的复印件,上面写道:某某因工作原因调至B公司。下面盖有A公司的公章。可以以此为证据告A公司吗?
A公司和B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具有分别独立的法人资格,A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
告以上三个问题(即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 、年休假的赔偿),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的时效性是一样的吗?还是分别有时效性(即最晚什么时候告有效)?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