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个人档案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劳动者已经找好了新的工作的,可以将档案转让新的工作单位。
2、如果没有找到新工作,或者新单位不能接受档案的,可以将个人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进行托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由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 ,并密封包装。
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 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 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由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 ,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 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