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1-02
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50*30%+50*10%=50万元
A国所得在我国的扣除限额=200*33%=66万元
在我国需补缴企业所得税=66-50=16万元
已在B过缴纳所得税=80*35%+20*20%=32万元
B国所得在我国的扣除限额=100*33%=33万元
在我国需补缴企业所得税=33-32=1万元
该公司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400*33%+16+1=149万元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1-02
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50*30%+50*10%=50万元
A国所得在我国的扣除限额=200*33%=66万元
在我国需补缴企业所得税=66-50=16万元
已在B过缴纳所得税=80*35%+20*20%=32万元
B国所得在我国的扣除限额=100*33%=33万元
在我国需补缴企业所得税=33-32=1万元
第3个回答 2010-01-02
该公司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400*33%+16+1=149万元
第4个回答 2010-01-02
我国税收抵免限额实行“分国不分项”原则
A国:在A国交税 150×30%+50×10%=50万元
我国应缴 200×33%=66万元>50 故可以抵免50万元
B国:在B国交税 80×35%+20×20%=32万元
我国应缴 100×33%=33万元>32 故可以抵免32万元(若我国应缴税款少于在国外交的税款,则只能抵免我国应缴部分,在国外多交的不予抵扣)
故,该集团98年应交税(400+200+100)×33%-50-32=1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