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计算题

千禧集团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1998纳税年度其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A国分支机构所得为200万元,其中经营所得150万元,A国规定说率为30%,投资所得5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10%;B国分支机构所得为100万元,其中经营所得80万元,B国规定税率为35%,租赁所得20万元,B国规定税率为20%.试计算千禧集团在199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注:该合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回答肯定正确的有加分,加分可加到500!!

税收饶让
是说乙国公司虽然按30%享受减半征收,实际没有交30%,但是在计算母公司收益时准予视同按30%已经缴税
(40+7/(1-30%))*40%-7/(1-30%)*30%=17万
或者40*40%+7/(1-30%)*(40%-30%)=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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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02
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50*30%+50*10%=50万元
A国所得在我国的扣除限额=200*33%=66万元
在我国需补缴企业所得税=66-50=16万元

已在B过缴纳所得税=80*35%+20*20%=32万元
B国所得在我国的扣除限额=100*33%=33万元
在我国需补缴企业所得税=33-32=1万元

该公司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400*33%+16+1=149万元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1-02
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50*30%+50*10%=50万元
A国所得在我国的扣除限额=200*33%=66万元
在我国需补缴企业所得税=66-50=16万元

已在B过缴纳所得税=80*35%+20*20%=32万元
B国所得在我国的扣除限额=100*33%=33万元
在我国需补缴企业所得税=33-32=1万元
第3个回答  2010-01-02
该公司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400*33%+16+1=149万元
第4个回答  2010-01-02
我国税收抵免限额实行“分国不分项”原则

A国:在A国交税 150×30%+50×10%=50万元
我国应缴 200×33%=66万元>50 故可以抵免50万元

B国:在B国交税 80×35%+20×20%=32万元
我国应缴 100×33%=33万元>32 故可以抵免32万元(若我国应缴税款少于在国外交的税款,则只能抵免我国应缴部分,在国外多交的不予抵扣)

故,该集团98年应交税(400+200+100)×33%-50-32=1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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