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美国经济优先防控措施违反什么国际法

如题所述

一、一国法院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
现代国际法创始人格劳秀斯在1604年撰写的《捕获法》中指出:“毋庸置疑,国家权力为至高无上的主权者权力,因为国家乃自给自足之集合体。欲使所有与某项争端无关的国家达成由他们对争端方的特定案件展开调查的某一协定,也是不可能的。”这是国际法上“国家的司法豁免权”之最初表述。主权国家之间或之上无管辖,这在国际法上是不可撼动的。美国国内恶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这是国际法所绝对不容许的。中国在本国领土上为识别新冠病毒和抗击疫情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均为习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在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范畴。任何他国无权说三道四,任何他国法院对此无任何管辖权。

二、一国立法无权凌驾于“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这一习惯国际法
目前美国联邦法院在处理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问题上,以其相关国内立法凌驾于习惯国际法之上。显然,这样的做法有悖于国际法院在“国家的司法豁免案”中确认的相关习惯国际法优先于有关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美国法院无权干涉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领导地位
《联合国宪章》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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