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区分原则

如题所述

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

一、物权转移规则
按照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的规则可以划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所谓法律行为,又叫做意思表示行为,指的是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行为,例如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效的法律行为+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例如甲自有住房一套,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解析: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合同有效,但是双方并未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因此不满足物权的变动要求,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主要有基于事实行为、基于公法行为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种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法律明文的规定,物之原主没有向第三人作出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所以为了侧重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使得物权发生了变动,因此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行为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公示。例如甲将照相机(价值5000元)借给乙外出旅游,乙旅游期间钱包被偷周转困难故将甲的照相机没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基于确信向乙支付了5000元,乙当即将相机交付给丙。甲得知后气愤不已,要求丙返还相机。问:丙是否需要返将相机返还甲?解析:不需要。本题中乙将甲的相机卖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并对乙无权处分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完成了交付,丙已经善意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丙没有返还义务,甲的损失可以找乙承担。
2.特殊原因引起的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依照(1)、(2)、(3)方式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如下:
1、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具备相对性;
2、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3、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备相容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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