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精神的基本内涵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特区精神是指敢闯、敢冒、敢试、敢为天下先的改革精神。奋发有为、只争朝夕的创业精神。自立、自强、自信的拼搏精神。团结友爱、扶贫济困的互助精神。诚实守信、廉洁奉公的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健康文明的人文精神。公正严明、规范有序的法治精神。崇尚知识,完善自我的学习精神。公开透明的民主精神。 面向世界的开放精神。兴办经济特区,是我们党和国家为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1980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深圳经济特区,这是中国成立的第一个经济特区。经过20年改革开放大潮的塑造和市场经济熔炉的锤炼,中国的经济特区不仅创造了举世惊叹的物质文明奇迹,也创造了支撑特区经济巨人迅速崛起的特区十大精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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