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罚 则

如题所述

青岛市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在第七章专门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立了相应的罚则。

根据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违反本条例,都将由市或县(市、区)的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惩处,确保执行的公正与严肃性。

对于那些对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条例提供了法律途径以保障其权益。根据第二十八条,相关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确保对处罚决定的公正评估和裁决。

这样的规定,不仅明确了责任,也确保了法律程序的透明和公平,为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正常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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