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会计准则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需确认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商誉。准则采用差额式间接计量,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合并。在前者中,合并溢价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不单独确认商誉。
非同一控制合并中,购买方需确定合并成本,包括付出的资产价值、负债以及权益证券公允价值、合并费用以及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若成本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即为商誉;若相反,需复核并计入当期损益。正商誉确认为资产,而负商誉不递延计入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合并,商誉会单独列示;而在控股合并中,商誉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不作为费用扣除,也不影响纳税。商誉减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测试和确认,税法上不认可商誉减值准备。
例如,A公司收购B公司的股权案例中,会计处理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不同,涉及商誉确认或减值。而当企业进行年度减值测试时,会计算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确定商誉的减值损失。
总之,中国会计准则在处理商誉时,兼顾了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确保了商誉价值的合理计量和税务影响的合规性。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