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6
赞同前面回答,稍作补充
数罪并罚是对已经归案而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数罪合并处罚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目的的制度;追诉时效是“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的制度”。即追诉时效只表明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数罪并罚是已经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 《刑法》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可以看出,对数罪问题,刑法中明确了追诉期限的中断制度。即对于前罪,如果过了追诉时效的,认为没有必要在追究。
为什么这么规定。从追诉时效的意义来看,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从特殊预防角度(对罪犯)来看,认为犯罪人已经从良,因此没有追诉的必要;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对大众)看,认为时间久远的案子无法起到相应的警告的预防作用,因此也无追诉的必要。而那些在前罪追诉期间继续犯罪的,自然认为是没有从良,必须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中断制度充分满足了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