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善意第三人

村人有家人有块土地,不想耕种了就委托给村里进行代租,但没有签订任何代租协议或者公证。现在村里希望大家修新房子告别危房老房,就把这块地给我家做宅基地了,而且相关报批宅基地手续村里也上交到上一级审批了。我家和村里签订了一份类似流转合同的协议上面只有我家和村里的签字。交钱给村里后,村里把钱给了那家人。然后我们就开工打地基,地基弄好后,这家人突然反悔,说我们这样不合法。我们在这个事件中属于善意第三人吗。如果土地归还可以要求村里和他们家对我们进行赔偿吗。地基钱和误工费。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产生原因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在很多时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民事纠纷。
善意第三人属于是做房子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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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17
第2个回答  2015-05-06
你好,对于你陈述的事实,你现在手上收集有什么有利的证据呢?追问

村里村长可以证明是他们把土地租给我们的。第二和村里签订类似流转合同的文件。第三宅基地审批手续已经提交给上一级审查。类外村里也可以证明是他家把土地要求村里代租的,另外他家也同意把土地租给我们,虽然是口头协定 但有村长当人证。

追答

对方无理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追问

谢谢~那么我家算是善意第三方吗~他打电话报警,警察以民事纠纷为由要求我们停工。我们去法院告他能赢吗。 再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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