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办案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运用

该条款都是对扣押行为的描述,从字面上看来并无太大区别,在公安侦查办案中使用 扣押决定书 和 扣押清单 分别引用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第140条,在使用上有什么区别,是否需要配套使用?

您好!
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是不一样的,内容有很大区别。您可以参照下列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二百二十三条【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扣押清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扣押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单方面制作的,是在扣押时必须出示的(目的是证明扣押行为的合法性),而扣押清单是在扣押过程中对扣押财物和文件的记录,需要多方签名(目的是保存证据)。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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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28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第140条规定了: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它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提问中的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二者关系是:任何一次扣押必须持有有效的法律文书,即扣押决定书;任何一次扣押行为,必须列明所扣押的物品,即扣押清单。扣押清单不能替代扣押决定书。可以这样说:没有扣押决定书的扣押,是非法的;没有扣押清单的扣押,是有瑕疵的。

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


一、扣押与搜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犯罪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而扣押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依法留置和控制的侦查行为。

第二,扣押通常发生在搜查的过程中,扣押是搜查的目的。


二、扣押也不同于调取。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取是侦查机关已经了解到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公民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使其协助侦查机关“主动”交出证据。扣押则缺乏这种特点,大部分在勘查、搜查中侦查人员依法取得。但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因此,扣押的强制性比调取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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