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古树的规定如下: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扩展资料: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1、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2、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3、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4、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5、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对古树的认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六条,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国家禁止对古树做以下行为:
1、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2、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3、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4、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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