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变卖和评估价的关系

请问一下第三次拍卖成交价和三次拍卖不成功变卖的价格是怎么定的,想知道有没有什么限制,比如不能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多少,现在的价格只有评估价的一半,很是无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八条规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后最高人民法院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保留价的确定作了修改: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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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27
第一次拍卖可以按评估价的80%作为保留价。
第一次流拍后,第二次最低可以是第一次拍卖的80%。
第二次流拍后,第三次最低可以是第二次拍卖的80%。
第三次留拍,第三次的保留价变卖。
没有不能低于多少的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5-17
先给你回答变卖的: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之后回答拍卖的,理论上每次降价是评估价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0.8*0.8*0.8之后就是变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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