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00000元,增值税额51000元,已办理托收手续。则

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00000元,增值税额51000元,已办理托收手续。则甲公司:
借:应收账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1000
为什么应收账款是351000?而不是300000?增值税51000不是销售方甲自己交的吗?怎么是买方交的?

增值税是价外税,税负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比如A以200000销售给你上面说的甲,甲以30万销售给乙。甲付给A的金额为货款20万+税金3.4万=23.4万,乙付给甲的金额为货款30万+税金5.1万=35.1万,甲的收入为30万,进货支出为20万,利润为10万,从乙收到的销项税额5.1万,付给A的进项税额3.4万,从乙方多收的税额算作应交增值税为5.1-3.4=1.7万,所以甲其实只是一个税款的经手人,并没有承担税费,交的增值税是他从乙收的销项税额与支付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接手的乙付款35.1万元,如果乙再以40万销售给丙,则丙付乙货款40万,税金6.28万元,总计46.28万元.则乙利润为10万,以收的6.28万销项税额减去支付的进项税额5.1万,差额算作应交增值税6.28-5.1=1.18万.因此乙也没有承担税额,是由丙承担了所有的货款和税额.由上可知增值税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中间商并不承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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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9
你看得很准,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讲,是买方交的,这是税收的原理。
但是实务中由卖方申报,所以,大家都认为是卖方交的。法律也规定是卖方交的。

比如,如果买方拒绝支付税款,只付货款,则买方不违法,但违反了合同。而卖方如果以没有收到税金而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则卖方违法。

但是,从税收原理上讲,的确是买方交的,卖方只进行代收代付的会计处理,不入其损益。
第2个回答  2013-10-29
不是的,销售方应该向购货方收取的是价税合计;要交税也是销售方交给国家,只不过这钱是购货方出的而已!
第3个回答  2013-10-29
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也就是由销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理。
为什么应收账款是351000?而不是300000?增值税51000不是销售方甲自己交的吗?怎么是买方交的?
因为这时,乙公司做为消费者购买甲公司产品就要另外负担510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51000元增值税对乙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甲公司多收了这510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要把510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甲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追问

照这样说,岂不是税额实际上由买方付的,只不过是卖方代交而已?那卖方自己不是没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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