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理论上理解,和集体有经济往来,并尽到相应义务,并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就应该认定为集体成员。土地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方式不能定义为若干老承包户的血缘关系延伸产物,不能是一种封建的世袭制,而是应该基于生产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对有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有承包经营权的人给予资格认定。在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很多变化,比如退回的、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对于确定了承包关系的人,对集体资产进过义务的人,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就应该认定集体成员身份,这无论从公理、法律都说的通,讲的顺,而不能一味的用所谓老承包户血缘延袭来定论。地是集体的,集体是不断变化的,不属于某几个或一些人的,像水一样,死水一潭必定没有生机,活水才能生发延续。很多地方,有些承包户不愿意尽老舍员义务,不缴纳农业税、村提溜,而有些外来户却相反,愿意尽社员承包户义务,缴纳村提溜和农业税,当确定资格的时候,却以外来户和老舍员没有血缘关系,而拒绝他们资格的认定,而拒绝尽义务的社员群众却能坐享其成,从公理和法律角度,这根本说不通。地不属于几个人或者固定一些人所有,他只属于集体所有,而集体必定是不断变动的,在二轮承包时有壮大集体经济,尽到成员义务,并以本村土地为生的人,就应该认定集体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广东省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川省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 (川人法工〔2002〕5号)》等等。目前通用的是以户籍管理为主,辅以其他条件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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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原则: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注意:上述三个标准并非并列关系,也非选择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扩展资料

类似的经济组织还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以成员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分配为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这包括成员自愿的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赢和利益共享等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经济组织,它还具有下面三个基本特征。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协作经营。农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即经营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从而农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就是家庭经营经济,这一特征使得农业合作经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时期更带有社区性和综合性。

参考资料 : 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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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

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入伍就读的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以及学生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的迁入者;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或男到女方离婚、丧偶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子女入户为非农户口,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等,都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除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外,还需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投入集体所有。

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1961年后,中共中央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供各地试行;同年秋,又决定将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下放到生产队。

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

除公社和生产大队不同程度地拥有一些大型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举办一些集体企业外,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的分配。按劳动工分计酬,恢复社员自留地。

参考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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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5-0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条件: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直至今日。并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而不论其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等生产资料入社[⑧]。2、因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是出生子女成员资格一般采用随母原则,即为母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迁入一般应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应认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收养关系,宜以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从宽掌握。4、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务农,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收获为其基本生活生存保障的职业。非此,即使迁入了户口落户者亦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协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同意接收,不仅是指同意入户,还必须同意以本集体所有的资产为其提供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12-21
只要是户口在本村集体,就可以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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