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退出历史舞台了吗?

如题所述

提到“XX省著名商标”,想必广大消费者们并不陌生。曾几何时,这一称号是商家宣传产品时的最爱,仿佛代表着监督机关为商品质量提供了权威认证。然而“著名商标”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商标种类当中。在过20多年时间中,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一直都是由地方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所自行开展的,其目的旨在筛选出本省具有影响力的商标进行表彰,并赋予特殊保护。然而,由于著名商标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存在着法理上的瑕疵,与上位法《商标法》之间也有着多种冲突,使得这一制度体系在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存在着争议。去年4月,108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生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清理废止各地的著名商标法规,这一建议最终被法工委所采纳。

201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时隔三个多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8年2月8日再次向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长春市、吉林市发放督办函,要求尽快落实清理、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要求。彼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一“回头望”行为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你提你的,我做我的’以及对审查研究意见不理不睬不办的现象发生”。

梳理发现,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二度叫停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法规之后,各地的工作落实情况进度不一。大部分省份已宣布废止相关条例,或将清理工作提上了议程,但有部分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与著名商评比脱钩之后,将相关工作转交由“著名商标协会”等组织继续进行。

澎湃新闻在采访中发现,改头换面之后的著名商标评比依旧有着强烈的行政属性,而过去所存在的诸如评比过程把关不严等问题依旧存在。

各地着手清理“著名商标”相关法规

由于认为现行的著名商标制度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2月发出督办函点名要求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与2个地级市清理著名商标的相关法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接受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下发的督办函对地方人大并没有强制效力。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存在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均须在全国人大备案,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撤销权。

为了解此次督办函的落实效力如何,澎湃新闻通过电话采访、查询地方工商局网站了解到,截至4月底,所有收到督办函的省市都已启动了清理工作。

其中,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在3月23日举行的第三次主任会议上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的汇报。而在3月30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废止《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得到通过。

有部分省份尚未正式宣布废除相关文件,但是已经停止了最新一年的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今年将不再进行著名商标的评选,而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以“四川省著名商标”为宣传语的相关商品在认定的有效期内依然不会受到妨碍。据悉,这一周期的时长最长为三年。

吉林省工商局商标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全省范围内已经停止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当被问及工商局内部对于废除著名商标认定有何看法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只是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

在采访过程中,有部分省市的商标协会表达了对于著名商标制度退出舞台的遗憾之情。

四川省商标协会秘书长陈洪银表示,在2017年四川省停止了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后,目前仍有很多企业在向省商标协会咨询著名商标事宜。他说,“就协会所了解的情况,无论企业还是第三方代理机构,或者消费市场来看,著名商标的认定还是利大于弊的。”

陈洪银认为,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具有公信力的机构给予认可,这样消费者在评比同一行业产品时也有了比较依据。“只是在认可的过程中,必须制定严格的条件,对有质量风险、品牌管理制度不到位、有侵权等情况的,必须予以清除,且进行惩罚。”他说。

以上内容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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