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劳动法伤残赔偿1997年在造纸厂上班操作机器使右手后3根手指伤残。请问当时该怎样赔。

1997年劳动法伤残赔偿1997年在造纸厂上班操作机器使右手后3根手指伤残。请问当时该怎样赔。

劳动者在造纸厂上班操作机器使右手后3根手指伤残,需要劳动者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和受伤部位,进行综合的评定,最终根据伤残的等级,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根据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进行一定的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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