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近代前期中国宪政的发展历程

如题所述

中国近代宪政,不仅是想达至富强,亦有通过宪法寻求到合法性之目的。自五四以来作为中国社会“宪法”的儒家传统思想和“礼”在近代遭到批判而没有了维系社会道德底线和政权合法性的宪法性源泉后,为找到能证明政府合法性的终极力量,清朝灭亡以来,先是1912—1928通过尝试以武力来证明合法性的军阀统治时期,尔后是1928—1949尝试着重以党国一体的意识形态来寻求合法性的国民政府时期。最后是1949—今的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以通过发展经济来获得合法性的新中国时期。由于缺乏民主传统,清末以来宪法文本并未成为合法性的源泉。今天以经济发展来寻求合法性的中国,在党的领导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路径依次可有三步:一、在82年宪法历次关于经济制度修正案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制度进一步宪法化实现发展经济与文本宪法的融合,使宪法文本成为再次成为合法性的源泉。二、在一般经济领域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使政府逐渐淡出通过经济发展证明自身合法性,转而通过宪法来获得合法性,从而抬高文本宪法的作用。三、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与文本宪法结合,最终通过以民主为内涵的文本宪法代替发展经济成为政权真正合法性的源泉,从而使中国真正走上社会主义现代宪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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