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有效论认为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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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1-20
  你所说的出资不到位应该是出资不足,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股东依然有权转让其股权,同样的要遵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章程的规定。
  协议只要不具有效力待定及无效的情形,应认定其有效,在出资不足的部分公司可以要求原股东补足出资或者在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补足,如果受让人在签订协议时对出资不足知情,应予以补足,如不知情可以在补足后向原出让股东请求补偿和承担违约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2-08
有效的
即使是没有实缴出资
也可以对自己的股权进行转让
转让之后,新的股东对该部分的注册资本有实缴的义务
第3个回答  2016-02-15
  有效。但是可能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股东是否出资到位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是如果转让方隐瞒了未出资到位的事实,受让方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期限是一年。
  足额缴纳出资和资本维持曾经是国内公司法的基本规则,但最近修改的公司法放弃了这一原则,转而采纳资本认缴制度。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实际出资时间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在此情况下,受让方也不能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第4个回答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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