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开发利用有哪些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建设人防工程免交水电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等地方规费。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税收、管理费、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第十八条规定:“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2001年11月3日由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分区颁发的闽委发[2001]17号文中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含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省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力、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具体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外商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和开发利用,多渠道、多元化筹集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发展人民防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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