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回答过同一个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可以是同一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勘验单位是五个独立的单位,请问你的依据在哪里?能否告知相关法律条款,谢谢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另《建筑法》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故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可以是同一单位。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7,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8,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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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