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高一学生,今年16岁目前在乌鲁木齐市第五十四中学在读,小学与初中都在乌鲁木齐市地十五中就学,于上星期在老家(大靖)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因为高考影响,所以要迁移户口。但是在开证明时,却发现我于2010年1月11日在甘肃省武威市天祝派出所因偷盗立案,而我当时在乌鲁木齐上课,并没有请假 旷到 以及逃学行为,所以不存在作案条件,所以这件案为冤案,对我以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并且我是在替别人背黑锅,所以我要求在全国警局撤销我的犯罪记录,并且重新审理本案,把当年作案同伙重新审问,这件事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