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如题所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理解是,如果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第三人因施工单位在周围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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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2-06
第一百二十条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侵权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第2个回答  2010-02-07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
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即民法通则对于地面施工侵权致人损害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施工人在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已采取必要措施,如设置了隔离带、警示牌等,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即施工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做到了足够的防范、警示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届时该新法的91条将成为该种情形的新的法律依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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