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能不能直接用于刑事案件

如题所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并不是书证,转到刑事程序中来,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词类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可以转到刑事诉讼中的作为证据使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都是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往往不能不直接在刑事诉讼中采纳为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要区别对待。如果是以证人证言的方式使用,那问题不大。如果用于指控被询问人,则属于供述,依法需要特别告知其权利,那一般的笔录可能就会不符合这个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2-14
根据案情需要是可以的。追答

例如,在一宗吸毒案件(行政)中,吸毒人员供述出贩卖毒品人员,在该贩卖毒品案立案后,可以使用吸毒案件的笔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