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原因:
物权取得须合法;物权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如买卖、赠与、继承等,在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因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并且获得该车辆,其取得的方式具备物权须合法取得这一核心要件,
交付是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函》中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机动车辆被称为特殊动产,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般动产以出资购买后实际支配使用为权利宣示,而车辆因上路行驶前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导致行驶登记这样一个被赋予公权力认可的行为被看作是车辆的权利宣示,但车辆还可能出现由他人出资购买的情形,因不似房屋之类不动产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为权属公示,故多发权属争议。